法制格言「精選」
法律是正義與善良之術。以下是法制格言,歡迎閱讀收藏!
對制定法應當做嚴格解釋。
習慣是法律的最好解釋者。
沒有法律就沒有犯罪,沒有法律就沒有刑罰。(法無明文規定不爲罪)
實施違法行爲或者是基於預謀或者是基於衝動或者是基於偶然。
審判不應依照先例,而應依照法律。
沒有事先公佈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簡短是法律之友,極度的精確在法律上受到非難。
警察是法庭的僕人。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遲來的正義即非正義。
救濟走在權力之前,無救濟即無權力。
法律乃是改革的主要力量,是解決衝突的首要渠道。
爲法,必使之明白易知。
法律的保護比個人的保護更有力。
法律有效力國民便昌盛。
造法易,執行難。
不確定性在法律中受到非難,極度的確定性反而有損確定性。
法律的解釋具有法律的效力。
法學家的共同意見具有習慣的力量。
沒有事先公佈的法律就沒有刑罰。
法律沒有禁止的,都是公民的權利。
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在於邏輯。
刑爲盛世所不能廢,而亦盛世所不尚。
法律源於人的自衛本能。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嶺。
正義可以提升一個民族。
法律是正義與善良之術。
立法以典民則祥,離法而治則不祥。
官不私親,法不遺愛,上下無事,唯法所在。
所有的解釋,若是可能的話,必是通過消除文本中的矛盾而實現的。
習慣與合意可以使法律無效。
不知事實可以作爲藉口,但不知法卻不能開脫。
沒有人有義務證明自己有罪。
法律不會強迫一個人去做他不可能做到的事。
法律只能幫助警醒的人,而不幫助憊懶的人。(用來解釋爲何會有“訴訟時效”制度)
我們無力反抗真理。
法律旨在防止強勢者爲所欲爲。
如果語句中並無模棱兩可之處,則不能作出與該語句的明顯含義相悖的解釋。(法律解釋及合同解釋的一項基本原則)
一旦閤中出現含混不清的.表述,應儘量做出有助於保障標的物之安全的解釋。
享有權利的人可以放棄他所享有的權利。
沉默將被理解爲同意。
法院不能主動尋找案件。(恰好是對“司法能動主義”的批評)
無法在司法程序中被採信的事實就等於不存在。
當一部制定法所爲之服務的理由不復存在的時候,這部法律也便會隨之消失。
想用自己的財物應以不損害他人利益爲度。
自由人得名於自由一詞。自由是每個人,除了受到物質力量或法律阻礙外,可以任意作爲的自然力量。
自由不是無限制的自由,自由是一種能做法律許可的任何事的權力。——孟德斯鳩
自由是做法律所許可的一切事情的權利。——孟德斯鳩
如果司法權同行政權合二爲一,法官便將握有壓迫者的力量。
以無情的目光論事,一慈悲的目光看人。
最好的法律從習慣產生。
一份不公平的合同也好過一場冗長的官司。
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他行使自己的權利。
法律用懲罰預防特定救濟和代替救濟來保障各種利益,除此之外,人類的智慧還沒有在司法行動上發現其他更多的可能性。
不論哪個時代,如果在法庭上和在教室裏進行的各種闡述理論所產生的意見分歧太大,那麼法律就會失去力量。
在用語中不存在模糊性時,不得允許探索用語的意圖。
在一個秩序良好的國家中,司法部門應得到人們的信任和支持。從這個意義出發,公信力的喪失就意味着司法權的喪失。
司法,就其本質而言,就是平等;越缺乏平等條件的地方,就越難看出在刑罰平等上有什麼司法。
人與人是不相同的,人們不能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理解成平等就是一視同仁人人相等。
我們作爲人而有權擁有的平等是環境平等,而不是個人平等。
任何事情,只要與自然發顛撲不破的永恆要走向衝突,就是無效的,因而也就不能約束任何。
法律的力量僅限於禁止每一個人損害別人的權利,而不禁止它行使自己的權利。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的舉動爲禍尤烈。因爲這些不平的舉動不過弄髒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則把水源敗壞。
我們的時代是權利的時代。人權是我們時代的觀念,是已經得到普遍接受的唯一的政治與道德觀念。
即使判決並沒有準確的判定過去發生的事實真相,爭端各方只要確信他們受到了公正的對待,他們也會自願接受法院的裁判結果。
法律如果沒有法院來闡說和界定其真正含義和實際操作就是一紙空文。
我已經發現,混亂和一切火海的起源原因和發展都與各種社會的腐朽的法制有關。
良好的秩序是一切的基礎。
讓我們維護公平,那麼我們將會得到更多的自由。
法律的目的是創造一個穩定的可以理解的行動結構,在這個結構中個人能夠執行其計劃並多少意識到可能產生的結果。